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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王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
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鹏、包金伟,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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