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某名下价值人民币98,706.0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被申请人杨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其信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杨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07元,由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唐浩中
书记员:叶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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