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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静

书记员: 熊曾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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