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
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朝阳,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定于2018年10月15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为171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975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苏俊
审判员 陶华兰
审判员 董啸
书记员: 马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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