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
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鹏。包金伟,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住大城县。
被告:张某某,女,民族,现住大城县。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姜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张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丁 丽 代理审判员 丰 楠 人民陪审员 王 德 增
书记员:欧阳宇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