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XXX号XXX楼1409-1410室。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卢彬,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卢彬名下价值人民币88,651.9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被申请人卢彬共有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德园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其信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卢彬共有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德园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907元,由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屈丽娜
书记员:叶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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