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
法定代表人:许罗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正学,系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
被告:罗某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罗某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某某、罗某兵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某某、罗某兵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浩波
书记员:范家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