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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法定代表人:许罗德,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正学,男,系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男,系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刘某某。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某某、王某名下的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某某、王某在有关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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