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正学,系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余国庆,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黄美容,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国庆、黄美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2018年2月22日,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3元,减半收取计951.50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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