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XXX号XXX楼1409-1410室。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84,216.3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某某名下共同共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下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份额予以查封。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何某某名下共同共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下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份额,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862元,由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蒲代文
书记员:张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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