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
法定代表人:许罗德,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敏,系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杰,系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丁某某。
被告:熊某连。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某、被告熊某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南火云 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 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
书记员: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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