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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郭松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
法定代表人:许罗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正学、孙振,均系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郭松林。
被申请人:何冬丽。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郭松林、何冬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松林、何冬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郭松林、何冬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亚萍

书记员: 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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