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正学,系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曹大川。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大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大川银行存款100000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曹大川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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