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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孙某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号。法定代表人:许罗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正学、孙振,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孙某求。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孙某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某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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