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法定代表人:许罗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正学、孙振,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侯某某。被申请人:曹华珍。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侯某某、曹华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侯某某名下的位于×××房屋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侯某某、曹华珍9万元的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侯某某、曹华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侯某某、曹华珍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银东明
书记员: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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