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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万克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献忠,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万克明,男,1970年6月2日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申请人:陈红,女,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诉前保全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拟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向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万克明、陈红银行存款142760.94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荆州市××区江津××室的房产。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用自有财产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万克明、陈红银行存款142760.94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荆州市荆州区江津西路1号第2栋17层1702室的房产。
二、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错误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被申请人万克明、陈红造成的损失。
财产保全费1233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艳丽

书记员: 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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