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铝华中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陆家铺。
法定代表人:叶小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系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申请人中铝华中铜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铝华中铜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汇票(票据号码:3010004120005239,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日期:2011年8月16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申请人:中铝华中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梨园水电站建设分公司,出票行:交通银行黄石下陆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铝华中铜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中铝华中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俊 人民陪审员 陈学军 人民陪审员 陆冬梅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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