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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物流集团飞豹快线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李长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铁物流集团飞豹快线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铁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凤艳,黑龙江凤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长新,男,汉族,无职业,户籍黑龙江省明水县。

原告中铁物流集团飞豹快线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诉被告李长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铁物流集团飞豹快线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车辆押金30000元,车辆折损费8000元,返还原告垫付的各项保险费27922.45元,油费34355.11元,赔偿因停运造成的损失40000元,上述合计140277.56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五年期货车承包合同,车号×××。合同期限自2017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0日,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承包货车用于运输邮件,被告向原告交纳抵押金80000元,原告向被告交付车辆,承包期满后,车辆完好可正常运营,抵押金退还被告。自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车辆交付给被告,被告交付抵押金50000元,尚欠30000元抵押金。合同约定,承包期内保险费、油费由被告负责。原告代被告垫付2018年度各项保险费用及油费,被告均未返还,同时合同约定每月车辆折损2000元,至2018年8月已4个月未交。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铁物流集团飞豹快线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起诉被告李长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应提供被告李长新的具体明确地址信息,本院按原告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被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铁物流集团飞豹快线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6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任立辉
人民陪审员 李国辉
人民陪审员 苏海全

书记员: 徐凤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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