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立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某某,女,生于1974年8月9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滕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滕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志平
法官助理程璟 书记员王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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