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远大光华商贸有限公司,住北辰区双口工业园区永保路XXX号(天禹钢绞线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爱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喜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孝。
被申请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XXX号东院。
法定代表人:孟凤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耀。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远大光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远大光华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5,835.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远大光华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5,835.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维溪
书记员:陈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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