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钢上海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与沈阳本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钢上海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馨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以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本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虹,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
  原告中钢上海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本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张霜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