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钢上海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馨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以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本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虹,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
原告中钢上海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本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张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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