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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团队价值1号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中359-361号南岛商业大厦13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林立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柚牧、王华,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团队价值1号(TEAMWORTHNO.1)”轮所有人。

申请人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团队价值1号”轮所有人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于2016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所属“团队价值1号”轮,并责令其提供7.2万美元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扣押被申请人所属“团队价值1号”轮,船舶扣押期间的风险和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责令被申请人“团队价值1号”轮所有人向本院提供7.2万美元现金担保或申请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陈林

书记员: 赵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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