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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王建平(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赵军(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
雷亮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
林思贵

原告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9号8层。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周大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军,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常青路158号。
负责人马益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增值业务中心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考棚街1号。
负责人陶代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思贵,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法务高级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原告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原告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原告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原告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和原告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原告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原告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和原告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田志敏
审判员:杨静
审判员:倪志勇

书记员:张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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