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行。
住所地:河北省任某市。
负责人:庞光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长松,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成道,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在沧州市沧南监狱服刑。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行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1)运民三初字第64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就本案争议的7.35万元款项,已经在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沧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文光未归还的挪用的公款的范围内,上诉人应启动追缴程序,追回因王文光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而不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孙世刚
审判员 王铁川
审判员 张兴峰
书记员: 李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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