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菁,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则人,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9年11月14日、同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则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本金人民币55,769.4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50,489.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0日,被告通过上海鼠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鼠贷公司”)平台向实际债权人借款80,000元,并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借期为2017年8月10日至2019年2月9日,借款年利率为15.5%,被告应在每月9日还本付息等。同日,为保证前述合同履行,原告(乙方、受托方)与被告(甲方、委托人)签订一份《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当发生主合同(即前述借款合同)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任何一期借款利息或本金,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主合同债权人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次日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甲方不按照主合同期限偿还债务的,甲方应自乙方代偿之日起,以代偿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24%按日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乙方实现全部追偿权之日止”。合同第二条还对原告行使追偿权的范围作了明确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8月15日取得了80,000元借款。后因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分别于2018年2月14日代偿5,489.62元、2018年3月14日代偿5,489.62元(该二期款项经原告催讨,被告已经归还原告)、2018年4月14日代偿5,489.61元、2018年5月14日代偿5,489.63元、2018年6月14日代偿5,489.64元、2018年7月14日代偿5,489.64元、2018年8月14日代偿5,489.64元、2018年9月14日代偿5,489.65元。根据《借款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甲方逾期还款的,均视为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委托丁方通知甲方、丙方立即清偿债务。”故经鼠贷公司通知,要求原告提前代为清偿被告的全部剩余债务,原告遂于2018年9月20日代偿了26,831.67元。综上,原告总计为被告垫付的款项金额合计59,769.48元,其中剩余借款本金51,063.84元,剩余借款利息3,425.64元,剩余借款服务费用5,280元。另外,鼠贷公司代原告向被告收取保证金4,000元已支付原告,扣除该笔保证金,被告还应向原告返还垫付款合计55,769.48元,其中剩余借款本金50,489.48元,剩余借款服务费5280元。原告已按约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陶某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0日,被告陶某(委托方、甲方)与案外人鼠贷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一份《委托借款服务合同》,约定:“甲方有一定的资金需求,欲委托乙方寻找出借人……第一条委托内容1.1……借款金额拟为人民币【80,000】元整……第二条委托服务费……2.2借款期间,甲方应以借款金额的月0.6%为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支付时间以相应借款的每期还款时间为准。本协议项下甲方拟借款期为【18】个月,拟借款期届满日为【2019】年【2】月【9】日……第五条违约责任……5.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代理服务费的,甲方应以本合同约定服务费为基数,以每日1%为标准支付违约金……”。
同日,原告(担保方、丙方)与被告(借款人、甲方)、鼠贷公司(居间服务人、丁方)、出借人(用户名:详见附件、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约定:“……2、乙方愿意通过丙方(应为丁方)平台以自有合法资金出借给甲方;丙方接受甲方委托,就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借款内容……借款本金数额(小写)80,000.00(大写:捌万元整)人民币;借款期限2017-08-10——2019-02-09;每月9日为还款日;借款利率:15.5%/年;还款方式:利息支付时间:每月9日;本金支付时间:每月9日;担保措施:丙方就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18个月;其他:若借款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任意一人收到出借人发放的借款,均视为借款人全体已收到借款。借款人还款顺序为追索费用、违约金、利息、本金。二、借款及还款流程1、乙方在‘鼠贷金融’平台上对甲方发布的借款需求,点击‘确认投标’按钮并完成投标时,本合同即时成立。乙方在借款日前完成支付,且甲方指定账户全额收到乙方支付的借款时,本合同即时生效。否则,本合同于借款日自行失效……3.资金划转:本合同生效的同时,乙方即不可撤销地授权丁方委托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监管银行将冻结资金划转至甲方在‘鼠贷金融’平台开设的账户中,划转完毕即视为借款支付成功。甲方可通过‘提现’操作将划转的资金转至其银行账户上,甲方是否提现资金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4、甲方应于还款日的下午15点之前,点击‘还款’按钮,超过该时间节点或者甲方点击还款之后,其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当期应还本息的,即视为逾期付款,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丙方应承担担保责任。5、甲方点击‘还款’按钮,即视为其已经向丁方发出不可撤销的授权指令,授权丁方委托其指定的第三方及监管银行将本合同项下相应的借款本息划至乙方在‘鼠贷金融’平台开设的账户上,划转完毕即视为甲方完成了相应每期的还款义务。三、担保责任……2、丙方就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3、丙方同意根据丁方通知按约代偿债务,履行担保责任。丙方履行担保义务后,享有追偿权。4、丙方授权丁方委托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监管银行按本合同约定的代偿款支付日将甲方应付款划转至乙方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或监管银行账户下,划转完毕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完毕代偿款的支付义务……七、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的,应按年化24%的标准向甲(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2、甲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甲方逾期还款的,均视为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委托丁方通知甲方、丙方立即清偿债务。八、争议解决……2、因诉讼、执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依照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公证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3、商业文件信函和诉讼文书的送的地址的特别约定。1)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甲方确认本合同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为甲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对方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和联系方式……上述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合同首部载明被告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晚霞路XXX弄XXX号XXX室。”
同日,原告(受托方、乙方)与被告(委托人、甲方)签订一份《委托保证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3)。合同约定:“鉴于甲方……与债权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甲方委托乙方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一条委托事项1、主合同与主债权:(1)主合同:编号为【SHQGTZXXXXXXXXXXXXX】的《借款合同》……(2)主债权:乙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依据主合同应向主合同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其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80,000.00】元整……借款期限【18】个月,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2、担保方式: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保证范围: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和债务人及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费用……4、保证期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5、保证责任承担:当发生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任何一期借款利息或本金,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主合同债权人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次日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第二条追偿权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5项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甲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就其损失向甲方及反担保人进行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因代偿而产生的全部支出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乙方因代偿而产生的其他损失;(2)乙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或应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拖车费、担保物过户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第四条保证金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交纳债权金额【-】%的保证金。在甲方未能及时履行主合同义务情形下,包括未及时支付任何一期利息或本金,乙方可径行使用甲方保证金履行付款义务而无需甲方另行授权……第七条违约责任……2、甲方不按照主合同期限偿还债务的,甲方应自乙方代偿之日起,以代偿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24%按日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乙方实现全部追偿权之日止……第八条争议的解决……2、因诉讼、执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依照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公证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第九条其他约定……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双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对方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和联系方式……上述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因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合同首部载明被告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晚霞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述合同签订后,案外人王小红等13人于2017年8月14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北京新浪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支付公司”)将出借资金共计80,000元支付至鼠贷公司在新浪支付公司开立的投资账户(户名“鼠贷金融-投资专用”,账号XXXXXXXXXXXXXX)中,再由该账户支付至被告在新浪公司开立的账户(账号为PXXXXXXXX-9813),被告于2017年8月15日将80,000元借款一次性提现。鼠贷公司收取被告保证金4,000元并支付原告。
嗣后,因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自2018年2月14日起承担保证责任,通过新浪支付公司平台代被告偿还欠款5,489.62元、2018年3月14日代偿5,489.62元(该二期款项经原告催讨,被告已经归还原告)、2018年4月14日代偿5,489.61元、2018年5月14日代偿5,489.63元、2018年6月14日代偿5,489.64元、2018年7月14日代偿5,489.64元、2018年8月14日代偿5,489.64元、2018年9月14日代偿5,489.65元。因被告多次逾期还款,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视为借款全部提前到期,鼠贷公司通知原告提前清偿被告的剩余债务,故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代偿26,831.67元。据此,原告共为被告代偿59,769.48元,包括剩余借款本金51,063.84元,剩余借款利息3,425.64元,剩余借款服务费5,280元。另外,被告向原告支付了4,000元的保证金,故被告应向原告归还代偿款55,769.48元,其中剩余借款本金50,489.48元,剩余借款服务费5,280元。
另查明,原告就本案系争事宜与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双方约定律师代理费5,000元。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支付前款,该所亦向原告开具相应金额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
再查明,1、“鼠贷金融”网站(www.shudai99.com)为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平台,主办及运营方均为第三人鼠贷公司,主要从事业务是为用户借贷行为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2、新浪支付公司为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7月5日),许可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委托借款服务合同》、《借款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委托保证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3)、新浪公司交易记录查询结果、《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新浪公司业务许可证、新浪公司企业信用公示信息、原告财务系统截屏以及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在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委托借款服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新浪公司交易记录查询结果等证据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已方义务。因被告未按约归还欠款,原告作为保证人履行了已方的保证义务,代被告清偿剩余本金、利息、服务费共计59,769.48元,扣除保证金4,000元,剩余代偿款为55,769.48元,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现被告未按约偿还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自愿以代偿的借款本金为违约金计算基数并将起算点调整至最后一期代偿日次日即2018年9月21日,按照年利率24%主张违约金,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因诉讼、执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依照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公证费、差旅费等”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陶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5,769.48元;
二、被告陶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人民币50,489.4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9.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9.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汤宗辉
书记员:陆嘉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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