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瑞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0年3月1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瑞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代偿款145,718.3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45,718.3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1日,被告通过案外人上海鼠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鼠贷公司”)向实际债权人借款13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6.5%,每月20日为还款日,逾期支付的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违约金。为保证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3),合同第一条第5款约定:“当发生主合同(即前述借款合同)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任何一期借款利息或本金,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主合同债权人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次日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甲方不按照主合同期限偿还债务的,甲方应自乙方代偿之日起,以代偿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24%按日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乙方实现全部追偿权之日止。”合同第二条还对乙方行使追偿权的范围作了明确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取得130,000元借款。后因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从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履行代偿义务,共支付代偿款152,218.32元。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原告为被告的连带保证人,在原告已经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2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23,585.4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被告李某某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1日,被告(委托方、甲方)与案外人鼠贷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一份《委托借款服务合同》,约定:“甲方有一定的资金需求,欲委托乙方寻找出借人……第一条委托内容1.1……借款金额拟为人民币【130,000.00】元整……第二条委托服务费……2.2借款期间,甲方应以借款金额的月0.6%为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支付时间以相应借款的每期还款时间为准。本协议项下甲方拟借款期为【18】个月,拟借款期届满日为【2018】年【12】月【20】日……第五条违约责任……5.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代理服务费的,甲方应以本合同约定服务费为基数,以每日1%为标准支付违约金……”。
当日,原告(担保方、丙方)与被告(借款人、甲方)、案外人鼠贷公司(居间服务人、丁方)、出借人(用户名详见附件、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SHQGTZXXXXXXXXXXXXX),借款本金数额为13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06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每月20日为还款日,借款利率为16.5%/年,担保措施为丙方就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18个月。合同还约定:“1、丙(丁)方为‘鼠贷金融’平台(域名www.shudai99.com、鼠贷金融APP、微信公众号)的运营管理人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及相关服务……2、乙方愿意通过丙方平台以自有合法资金出借甲方;丙方接受甲方委托,就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借款及还款流程1、乙方在‘鼠贷金融’平台上对甲方发布的借款需求,点击‘确认投标’按钮并完成投标时,本合同即时成立。乙方在借款日前完成支付,且甲方指定账户全额收到乙方支付的借款时,本合同即时生效。否则,本合同于借款日自行失效……3、资金划转:本合同生效的同时,乙方即不可撤销地授权丁方委托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监管银行将冻结资金划转至甲方在‘鼠贷金融’平台开设的账户中,划转完毕即视为借款支付成功。甲方可通过‘提现’操作将划转的资金转至其银行账户上,甲方是否提现资金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4、甲方应于还款日的上午11点之前,点击‘还款’按钮,超过该时间节点即视为逾期违约。5、甲方点击‘还款’按钮,即视为其已经向丁方发出不可撤销的授权指令,授权丁方委托其指定的第三方及监管银行将本合同项下相应的借款本息划至乙方在‘鼠贷金融’平台开设的账户上,划转完毕即视为甲方完成了相应每期的还款义务。三、担保责任……2、丙方就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3、丙方同意根据丁方通知按约代偿债务,履行担保责任。丙方履行担保义务后,享有追偿权。4、丙方授权丁方委托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监管银行按本合同约定的代偿款支付日将甲方应付款划转至乙方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或监管银行账户下,划转完毕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完毕代偿款的支付义务……七、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的,应按年化24%的标准向甲方(此处应为“乙方,即出借人”)支付逾期违约金。2、……或甲方逾期还款的,均视为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委托丁方通知甲方、丙方立即清偿债务……八、争议解决……2、因诉讼、执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依照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公证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3、商业文件信函和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的特别约定。1)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甲方确认本合同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为甲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对方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和联系方式……上述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该合同附件为空。
同日,原告(受托方、乙方)与被告(委托人、甲方)签订一份《委托保证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3)。合同约定:“鉴于甲方……与债权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甲方委托乙方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一条委托事项:1、主合同与主债权:(1)主合同:编号为【SHQGTZXXXXXXXXXXXXX】的《借款合同》……(2)主债权:乙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依据主合同应向主合同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其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30,000.00】元整……借款期限【18】个月,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2、担保方式: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保证范围: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和债务人及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费用……4、保证期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5、保证责任承担:当发生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任何一期借款利息或本金,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主合同债权人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次日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第二条追偿权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5项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甲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就其损失向甲方及反担保人进行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因代偿而产生的全部支出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乙方因代偿而产生的其他损失;(2)乙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或应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拖车费、担保物过户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第四条保证金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交纳债权金额【-】%的保证金。在甲方未能及时履行主合同义务情形下,包括未及时支付任何一期利息或本金,乙方可径行使用甲方保证金履行付款义务而无需甲方另行授权……第七条违约责任……2、甲方不按照主合同期限偿还债务的,甲方应自乙方代偿之日起,以代偿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24%按日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乙方实现全部追偿权之日止……第八条争议的解决……2、因诉讼、执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依照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公证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第九条其他约定……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双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对方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和联系方式……上述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合同首部载明被告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XXX弄XXX号XXX室。
2017年6月22日,案外人韩香玲等6人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北京新浪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支付公司”),将出借资金共计130,000元支付至案外人鼠贷公司在新浪支付公司开立的投资账户(户名“鼠贷金融-投资专用”,账号XXXXXXXXXXXXXX)中,再由该账户支付至被告在新浪支付公司对应账户(账号为PXXXXXXXXX-2991)。
其后,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自2017年8月22日起承担保证责任,通过新浪支付公司平台代被告偿还欠款8,982.12元、2017年9月22日代偿了8,982.07元、2017年10月22日代偿了8,982.08元、2017年11月22日代偿了8,982.10元、2017年12月22日代偿了8,982.08元、2018年1月22日代偿了8,982.10元、2018年2月22日代偿了8,982.10元、2018年3月22日代偿了8,982.10元、2018年4月22日代偿了8,982.10元、2018年5月22日代偿了8,982.07元、2018年6月22日代偿了8,982.10元、2018年7月22日代偿了8,982.08元、2018年8月22日代偿了8,982.10元。因被告多次逾期还款,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视为借款全部提前到期,鼠贷公司要求原告立即清除债务,故原告于9月20日代偿了剩余欠款35,451.12元。据此,原告共为被告代偿152,218.32元,包含本金123,585.45元、剩余利息15,372.87元、服务费13,260元。
另查明,1、“鼠贷金融”网站(www.shudai99.com)为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平台,主办及运营方均为第三人鼠贷公司,主要从事业务是为用户借贷行为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2、新浪支付公司为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7月5日),许可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委托借款服务合同》、《借款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委托保证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3)、新浪支付公司交易记录查询结果、新浪支付公司业务许可证、新浪支付公司企业信用公示信息及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在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委托借款服务合同》、新浪公司交易记录查询结果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己方义务。因被告未按约归还欠款,原告作为保证人履行了己方的保证义务,代被告清偿剩余本金、利息、服务费共计152,218.32元,扣除保证金6,500元,剩余代偿款为145,718.32元,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现被告未按约偿还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以代偿本金为基数,自愿调整违约金起算点至最后一期代偿日次日即2018年9月21日起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45,718.32元;
二、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人民币123,585.4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汤宗辉
书记员:赵德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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