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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曹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菁,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则人,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梁  元

书记员:董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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