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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周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菁,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则人,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约定送达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鼠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蔡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傲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后因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鼠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鼠贷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于2018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则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47043.7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47043.7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全担保费损失1149元;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9日,被告通过鼠贷公司平台向实际债权人借款48000元,并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合同约定的借期为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4月18日,借款年利率为13%,被告应在每月18日还本付息。同日,为保证前述合同的履行,原、被告签订一份《委托保证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3),该合同约定:“当发生主合同(即前述借款合同)债务人(被告)未按照主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任何一期借款利息或本金,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主合同债权人要求乙方(原告)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次日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甲方(被告)不按照主合同期限偿还债务的,甲方应自乙方代偿之日起,以代偿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24%按日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乙方实现全部追偿权之日止。”合同第二条还对原告行使追偿权的范围作了明确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1月19日取得了48000元借款。后因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分别于2018年2月19日代偿了16361.36元、2018年3月19日代偿了16361.35元、2018年4月19日代偿了16361.32元。被告已向原告归还代偿款2000元。综上,被告尚欠原告代偿款47084.03元。现因《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为13%,而原告实际为被告代偿的款项系按年利率13.5%计算,故相应的差额40.29元在原告主张的诉请中予以扣减。原告总计代被告偿还款项47043.74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周某未应诉答辩。
  第三人鼠贷公司述称,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9日,原告(担保方、丙方)与被告(借款人、甲方)、鼠贷公司(居间服务人、丁方)、出借人(用户名:详见附件、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合同约定:“……乙方愿意通过丙方平台以自有合法资金出借甲方;丙方接收甲方委托,就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借款内容……借款本金数额(小写)48000.00(大写:肆万捌仟元整)人民币;借款期限2018-1-19——2018-4-18;每月18日为还款日;借款利率:13%/年;还款方式:利息支付时间:每月18日;本金支付时间:每月18日;担保措施:丙方就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3个月;其他:若借款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任意一人收到出借人发放的借款,均视为借款人全体已收到借款。借款人还款顺序为追索费用、违约金、利息、本金……三、担保责任……2、丙方就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3、丙方同意根据丁方通知按约代偿债务,履行担保责任。丙方履行担保义务后,享有追偿权。4、丙方授权丁方委托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监管银行按本合同约定的代偿款支付日将甲方应付款划转至乙方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或监管银行账户下,划转完毕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完毕代偿款的支付义务……七、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的,应按年化24%的标准向甲(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2、甲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甲方逾期还款的,均视为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委托丁方通知甲方、丙方立即清偿债务……八、争议解决……2、因诉讼、执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依照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公证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3、商业文件信函和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的特别约定……甲方确认本合同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为甲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对方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和联系方式……上述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合同首部载明被告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XXX弄XXX号XXX室”,该合同附件为空。
  同日,被告(委托人、甲方)与原告(受托方、乙方)还签署了一份《委托保证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3),合同约定:“乙方为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的《借款合同》(主合同)中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主债权本金为【48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2、担保方式: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保证范围: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和债务人及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费用……4、保证期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5、保证责任承担:当发生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任何一期借款利息或本金,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主合同债权人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次日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第二条追偿权: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5项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甲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就其损失向甲方及反担保人进行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因代偿而产生的全部支出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乙方因代偿而产生的其他损失;(2)乙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或应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拖车费、担保物过户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第四条保证金: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交纳债权金额【-】%的保证金。在甲方未能及时履行主合同义务情形下,包括未及时支付任何一期利息或本金,乙方可径行使用甲方保证金履行付款义务而无需甲方另行授权……第七条违约责任……2.甲方不按照主合同期限偿还债务的,甲方应自乙方代偿之日起,以代偿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24%按日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乙方实现全部追偿权之日止……第八条争议的解决……2.因诉讼、执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依照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公证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第九条其他约定……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双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对方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和联系方式……上述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合同首部载明被告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述合同签订后,案外人冯某某、沈某某于2018年1月19日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北京新浪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支付公司),将出借资金共计48000元支付至鼠贷公司在新浪支付公司开立的投资账户(户名“鼠贷金融-投资专用”,账号XXXXXXXXXXXXXX)中,再由该账户支付至被告在新浪支付公司开立的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之后,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自2018年2月19日起承担保证责任,通过新浪支付公司平台代被告偿还欠款16361.36元、2018年3月19日代偿了16361.35元、2018年4月19日代偿了16361.32元,合计49084.03元。鉴于被告依约应归还总金额为49043.74元,且其已归还代偿款2000元,故仍欠付47043.74元,该款包括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1043.74元。但被告未按期归还代偿款。
  2018年6月22日,原告就本案系争事宜与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双方约定代理费5000元。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支付前款,该所亦开具以原告为抬头的等额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6月29日,原告就本案系争事宜向被告采取保全措施,由此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被告名下价值57471.3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公司出具相应保单保函,原告亦于当日支付该公司担保费1149元。嗣后,被告仍未归还系争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鼠贷金融”网站(www.shudai99.com)为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平台,主要从事业务是为用户借贷行为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主办方及运营方均为鼠贷公司。
  新浪支付公司为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7月5日),许可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委托保证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3)、新浪公司交易记录查询结果、《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西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即支付凭证)及发票、新浪支付公司业务许可证、新浪支付公司企业信用公示信息、原告财务的系统截屏、鼠贷公司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截屏、鼠贷公司提供的代偿清单及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进行款项借贷从而引发的追偿权纠纷。被告具有通过鼠贷公司向不特定主体借款的要约,案外人冯某等出借人具有通过鼠贷公司向被告出借款项的承诺。虽然被告在借款时,鼠贷公司并未披露出借人的具体信息,但前述借贷双方通过鼠贷公司的撮合行为彰显了借贷合意。根据鼠贷公司提供的后台数据,结合新浪支付公司交易记录查询结果,冯某等出借人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被告应依约向出借人还款。至于被告承担的债务范围,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等显示,被告在申请贷款时,已知晓《借款合同》及《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义务,在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否定上述合同的情况下,被告逾期还款应视为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其理应承担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的义务。被告未实际履行前述义务,原告基于鼠贷公司通知依约履行相应担保义务。原告作为保证人在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相应代偿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至今未归还代偿款构成违约,理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自愿调整违约金起算点,即自最后一笔代偿款支付次日开始计算,于法不悖,本院亦予支持。对于律师费与保全担保费损失,《委托保证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其已支出两笔费用且属合理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前述损失,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均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7043.74元;
  二、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人民币47043.7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损失人民币11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2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94元,合计人民币1723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王  俭

书记员:尚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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