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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东方双鸭山建材设备有限公司空心砖厂与黑龙江省安邦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节能东方双鸭山建材设备有限公司空心砖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铁西路西侧。负责人韩晓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伟,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庆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黑龙江省安邦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安邦现代城小区6#-7#商服。法定代表人刘玉壁,该公司总经理。

原空心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安邦河公司给付拖欠砖款155625元;2、诉讼费由安邦河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因承建安邦现代城小区,从空心砖厂购买多孔砖产品,共欠砖款155625元,安邦河公司自愿承担给付责任。该款未予给付,空心砖厂诉至法院。被告安邦河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空心砖厂提供的其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的对账单体现,案外人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从原告空心砖厂处购买多孔砖,现欠付砖款155625元。被告安邦河公司在核对数额无误处盖章。
原告中节能东方双鸭山建材设备有限公司空心砖厂(以下简称空心砖厂)与被告黑龙江省安邦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邦河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空心砖厂的委托代理人马庆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安邦河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安邦河公司在原告空心砖厂出具的砖款对账单中的核对无误处盖章,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对账单体现,安邦河公司欠付砖款155625元,其应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空心砖厂要求安邦河公司给付砖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省安邦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节能东方双鸭山建材设备有限公司空心砖厂砖款15562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3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安邦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减半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广智

书记员:梁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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