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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事务中心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青岛路21号。法定代表人兰金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前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奇,男,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事务中心(原名称:北京市水利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号。法定代表人薛文政,该中心主任。

原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事务中心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会负担。

审判员  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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