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轶,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XXX号楼XXX层。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蕾,男。
被告:国能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牛芳。
被告:中林财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叶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互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牛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珍,女。
被告:上海互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牛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珍,女。
被告:上海润得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牛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珍,女。
被告:上海业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牛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珍,女。
被告: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牛芳。
被告:国能财富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四层23室。
法定代表人:牛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珍,女。
被告:华信中能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叶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蕾,男。
原告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国能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中林财富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互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互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润得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业伟贸易有限公司、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国能财富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华信中能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2019年4月1日,原告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互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互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润得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业伟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和对上述四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互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互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润得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业伟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沈旭军
书记员:徐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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