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方,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诚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某、被告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佳妹
书记员:蒋卫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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