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
车克君(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张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支公司
李滨(北京高盛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浦云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国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克君,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强,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支公司(简称大地保险公司)。
负责人熊志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滨,北京市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浦云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现住址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简称华安保险公司),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北18道街江畔方圆新区2街区4栋。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理支公司、上诉人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
分别于2016年4月20日、4月2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车克君、张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里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滨,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浦云峰,被上诉人田宏伟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5)肇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5)肇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敏
书记员:康亚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