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赵文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国峰,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X),汉族。
申请人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12日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7月7日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账号:11053000000578457,号码:3040005121694872,票面金额112,200元,出票人: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背书人:齐齐哈尔信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票人:即申请人,签发日期:2014年1月7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姚 宏 审判员 张素燕 审判员 王学伟
书记员:李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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