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种杂交小麦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55号金威大厦3层301。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滕飞: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凤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凤某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保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种杂交小麦种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凤某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于2018年1月5日发出(2018)冀0581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河北凤某种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河北凤某种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收到该支付令,2018年1月29日被申请人河北凤某种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河北凤某种业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8)冀0581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895元,由申请人中种杂交小麦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乞国忠
书记员: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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