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研节能科技(廊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杜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7PXWG4Y。法定代表人:刘景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东、马嘉誉,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告:王某,女,汉族,成人,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原告梁中研节能科技(廊坊)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2018年10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研节能科技(廊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中研节能科技(廊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宾
书记员:吕源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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