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森某纺织有限公司
张建军(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襄樊益合霖纺织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石油物资武汉公司237号。
法定代表人冯连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峰、陈娟,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樊森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人民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张湾镇航空路16号。公民身份号xxxx。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樊益合霖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乔营小区。
法定代表人钟秋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物资武汉公司诉被告襄樊森某纺织有限公司、刘某某、襄樊益合霖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物资武汉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石油物资武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物资武汉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3228.5元,由原告中国石油物资武汉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石油物资武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物资武汉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3228.5元,由原告中国石油物资武汉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剑林
审判员:李明军
审判员:宋十军
书记员:刘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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