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丰收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2610K。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璞,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98号澳怡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9281702G。
法定代表人:李树海。
原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计2940元,由原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雪冰
书记员: 封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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