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调查显示,该案被告已先行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院已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本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以用人单位在本院辖区为由受理该案,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8月7日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其辖区为由受理了本案被告的起诉。据此,本案应移送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冬
书记员代 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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