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盐银港湖北人造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予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续安洲,该公司党群工作部部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2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 耀 审判员 李小辉 审判员 李 超
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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