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电寰慧张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宣化区西城前街24号院4排(仿古商业)多重104号。
法定代表人:王来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玉,女,该公司职。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平,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宣化区。
原告中电寰慧张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寰慧公司”)与被告马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由审判员张晓东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11月1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张晓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琛南、人民陪审员高长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电寰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玉、田树平、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电寰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马某某立即向原告中电寰慧公司支付供热管网建设费(入网费)1537.5元及违约金464.3元,合计2001.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马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日,被告马某某与中电寰慧公司签订供用热合同,用XX址坐落于宣化区,建筑面积51.25㎡。根据该合同约定,一次管网由甲方供热企业统一按照张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办字[2010]72号《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的通知,供热管网建设费既有非居民建筑30元/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51.25㎡的供热管网建设费1537.5元,逾期每日按照应付供热管网建设费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违约金464.3元。原告中电寰慧公司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中电寰慧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马某某立即向原告中电寰慧公司支付供热管网建设费(入网费)1537.5元及违约金464.3元,两项共计2001.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马某某承担。
被告马某某辩称:1、国家计委财政部在2001年(585)号文件中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已明确取消了47项收费项目,暖气集资款是其中之一,根据国家通知要求,省物价局发布了冀价工字(2003)90号文件和冀价工字(2002)91号文件中都明确指出,停止收取热力贴费(暖气集资费)凡与此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停止。2003年12月19日河北省物价局又发布了关于将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纳入价格管理的通知,2018年4月25日河北省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发布了关于规范供热供气有关收费的通知,冀价管(2018)46号文件:文件中更加明确的指出: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供气管网设施,由政府或企业投资建设,费用由政府或企业承担,供热供气企业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变相收取已取消的收费。这些文件已经完全说明张某某市(2010)72号文件没有按照国家文件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贯彻执行,没有法律效力,管网建设费属于乱收费。2、市政府72号文件在2010年已经出台,而我们湖岸小镇的房屋都是2011年购买的,属于新建房屋。而新建房屋管网费都是由开发商一次性缴纳并计入了建房成本。我们在买房时己交清了房屋的各项费用,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明确规定由开发商负责供暖方式的改变,应该找开发商,原告施工的暖气管道是直接接入锅炉房暖气接口,小区内和我家并没有动一米管道,所以不应该交纳这笔费用。3、违约金的收取,由于原告违规收取管网费,我们多次上访政府部门不准停暖,最终我们、原告、政府三方达成协议,先交暖气费签订了供用热合同,合同中备注了暂用热一年,管网费属于争议中,既然原告同意暂供热一年,管网费争议中,违约金从何而来。4、原告在管道施工期间,所挖管道把我们全体商户围起来达一个月之久(2017年9月10日-10月10日)严重影响了我们生意的正常运营,经济损失可想而知,但是为了响应国家的环保政策,我们都采取了积极配合的态度,没有给原告施工增加任何难度,现在不仅对我们的损失没有任何补偿,还要强收国家明令取消的管网费,这很不公平。5、洋河南由于地理位置偏远,客流量非常少,而我们交的都是主城区的供暖价格9.8元/㎡,所以光取暖费已经很难承受,再强行收取30元/㎡的管网费,我们更是无力承担。综上所述,请求法官査明事实,对本案做出一个公正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供用热力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的热力予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合同。而中电寰慧公司主张的供热管网设施的建设及改造属于市政公用事业的管理范围,对于该费用,中电寰慧公司与马某某之间并未形成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中电寰慧公司仅依据《张某某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张某某市财政局、张某某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的规定向马某某主张供热管网建设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中电寰慧张某某热力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电寰慧张某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晓东
审判员 李琛南
人民陪审员 高长宽
书记员: 郑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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