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博某糖业(张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某县经济开发我博某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有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博某糖业(张某)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2017年11月13日,原告中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彪
书记员: 钱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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