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鑫,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彦周,该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被执行人郑州金海帆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陈学军。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牟国土资罚决字(2015)4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中牟县国土资源局认定郑州金海帆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该公司位于中牟县郑庵镇占杨火车站西南侧一宗国有出让工业用地,证号为牟国用(2015)字第029号面积24.122亩土地,用于建设石材批发市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牟国土资罚决字(2015)42号行政处罚决定,限郑州金海帆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十五日内交还24.122亩土地,罚款33.771万元。郑州金海帆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未缴纳罚款,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牟国土资罚决字(2015)4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牟国土资罚决字(2015)4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书记员:王绍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