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陈家悦
秦希宏
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
王贵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李扬(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阙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家悦,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秦希宏,该公司机电设备租赁站经理。
被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
负责人:程岩青,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贵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扬,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0元,由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0元,由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常黎霞
书记员:霍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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