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书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纵建平,该公司法务。
被告:唐某冀东古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古某区永盛路东205国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文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辉,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刚,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冀东古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纵建平、被告唐某冀东古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辉、姚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立即支付合同欠款88.2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签订了《高分辨率三维地震与瞬变电磁》勘探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完成河北省唐某市古某区卑家店镇刘庄区域内的勘探任务,中标价也即工程总造价为125万元,施工期为75天。原告如约完成了合同义务后,被告于2014年8月26日在西安组织有关专家对《唐某冀东古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高分辨三维地震与瞬变电磁综合勘探报告》进行了评审,结论为“完成了项目《合同书》和《设计书》规定的任务,同意该报告通过评审验收。”然而,被告至今仍有88.25万元工程款欠付原告,多年来,原告无数次电话、去人上门催要均无结果,无奈之下,原告只有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立即支付欠款,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唐某冀东古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答辩人没有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勘探成果,答辩人不仅不应支付被答辩人费用,还有权要求被答辩人返还给答辩人已付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第一、答辩人委托被答辩人用三维地震与瞬变电磁方法进行勘探的合同目的:由于本合同涉及的位于古某区卑家店镇刘庄煤矿是一座旧矿,地下情况复杂,为保障安全高效开采,需勘探查明包括煤层、断层、采空区等的位置、形状及地下水的分布情况等。如果不及时超前探明地下地质情况,不但造成采掘系统布局不合理,资源浪费,还直接影响高产高效工作面的持续开采及矿井水害的有效防治,更甚者危及整个矿井和矿工安全。一旦发生问题,损失巨大。一个小断层没有勘查到,就会导致工作面无法正常推进,设备被迫搬迁,经济损失会很惊人。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答辩人才委托被答辩人对古某区卑家店镇刘庄煤矿区域内地下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勘探。第二、双方合同第一条第5项约定了“本次勘探的主要任务:1查明区内落差≥5m的断层性质、产状及延伸长度,其平面摆动误差应控制在20m以内,对落差≤3m的断点及勘探中遇到的疑点、不确定点予以解释;2查明直径≥20m陷落柱,其中心摆动误差不超过20m;3查明7、9、12煤层埋深和底板起伏状态,深度误差≤2.0%;4查明波幅≥8m的褶曲;5查明古窑、小窑采空区、无煤区和煤层冲刷变薄区;6查明主要含水层的含水情况,5m以上断层、20m以上陷落柱的富水性,提供出构造富水的导通关系,圈定区域内高富水区。第三、双方合同第八条第4项约定了答辩人不付款条件。双方约定“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质量保证金不予支付;同时乙方(指被答辩人)支付甲方(指答辩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第四、被答辩人提交的勘探结果没有达到合同规定。该矿原属开滦煤矿唐家庄矿徐家楼区。早在上个世纪60、70年代开滦煤矿钻探队对涉案煤矿采用钻探方法(取芯钻孔)进行了直观勘探,出具了精查地质报告,截止到2015年2月答辩人单位又采用巷探(直接打巷道探查)的直接观测法进行了勘探并分别出具了图纸,且图纸已上报了省、市煤炭监管部门。上述两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直观观测被研究的地质体,答辩人得出结论明确与实际完全一致。同时省安委会要求全省煤矿必须采用三维地震与瞬变电磁方法做进一步勘探。被答辩人承接了该项目的勘探,答辩人检验被答辩人提交的勘探结果是否达到质量要求的方法就是与采用钻探方法和巷探方法已查明的地质情况进行比较,比较的结果是被答辩人的勘探与实际相差甚远,仅以被答辩人提交的12煤层底板等高线图为例:1、80000平方米的无煤区竟然没有发现(合同约定了查明无煤区)。2、被答辩人图上的断层与答辩人实际查明的断层情况比较,平面误差远大于合同约定的20米:被答辩人图上的DF8号断层落差8至30米,倾角是65度到75度,位置在经度40374000至40374500,纬度在4402300至4402450之间。而答辩人查明实际落差为2.5米,倾角80度,位置在经度40374200至40374400,纬度在4402350至4402400之间,也就是说仅平面摆动误差达到200多米(合同约定应控制在20m以内),该断层性质、产状及延伸长度更与实际严重不符。该图上的F4断层的平面位置与实际相差180米;断层DF8、DF4以上是答辩人单位实际勘探验证的。F3断层的平面位置与实际相差近300米、F2断层的平面位置与实际相差200米、F1断层的平面位置与实际相差200米,各断层的产状及延伸长度均更与实际严重不符。断层F3、F2、F1是开滦设计院采用钻探方法出具精查地质报告所标注的断层。还有大量与已查明的地质情况严重不符的情况在此不一一赘述。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被答辩人提交的勘探结果经与部分已实际探明的结果比较没有达到合同要求,对于没有实际探明的部分质量更是无法保证。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答辩人不敢使用被答辩人的勘探结果。该矿一直没有开采,因此答辩人不仅不应支付被答辩人费用,还有权要求被答辩人返还给答辩人已付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二、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答辩人最后一次付款时间是2014年7月30日,被答辩人提交勘探报告的时间是2014年9月。因被答辩人提交的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2014年9月答辩人已明确拒绝了被答辩人的付款请求。被答辩人也知道自己的勘探报告不合格也就一直没有要求答辩人付款。被答辩人的诉讼时效应从2014年9月计算两年,至今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成承揽任务,按合同约定被答辩人不仅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剩余合同价款,还应将已收到的答辩人合同款返还给答辩人并赔偿答辩人的全部损失。另外被答辩人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交证据一、高分辨率三维地震与瞬变电磁合同,证明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价款(工程总造价)125万元,诉讼管辖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唐某市古某区人民法院;证据二、陕西增值税发票及被告三次付款凭证,证明被告合计支付了36.75万元,原告已开具了125万元的总额发票,原告挂应收,被告挂应付,说明被告实际欠款88.25万元;证据三、评审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完成了项目所规定的地质任务,同意该报告通过评审验收,证明原告如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被告应当依法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证据四、高分辨率三维地震与瞬变电磁综合勘探报告,证明原告已如约提交了勘探报告,即如约完成了合同义务。经质证,被告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被告提出对上面的相关人员均不认识,专家名单不能证明专家参与了该项目评审,如果参与了评审,不能附后面,不能证明上面签名的专家亲自参与了评审,专家应是有专业的资质,该报告没有任何单位的公章,该报告第四项存在问题与建议中的第三项明确显示第11煤底板等高线是推断而来的,断层位置也是推断而来,而且明确注明此图仅供参考。双方合同约定是查明,而不是推断,开滦煤矿开采需要的是确切的、准确的资料,包括断层在哪,煤层在哪,而不是仅供参考的推断,如果我们使用了原告提供的报告,就是拿开采人员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当儿戏,因此该报告没有采用。对证据四,质证意见同答辩状第一大项第四点意见,对真实性有异议。经审查,证据三评审意见书系证据四高分辨率三维地震与瞬变电磁综合勘探报告的一部分,结论后面有评审组长签字,且附有专家名单,各专家分别签字。评审会专家名单中有赵宝军签字,同时赵宝军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与原告签订了高分辨率地震与瞬变电磁合同,并在合同中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被告以不认识签名专家为由进行抗辩,理据不足,不予采信。故对该评审意见书及勘探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唐某冀东古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反驳原告的主张提交三份图纸,证明原告的勘探结果与被告实地勘探结果不一致,原告没有勘探出来8万平方米的无煤区,之前在开滦设计院和原告自己勘探中,都显示有无煤区。证明目的同答辩状中第一大项的第四项。原告质证意见:一、依据合同甲方组织的专家评审,已经充分证明了原告施工符合合同要求;二、如果被告认为我们的施工有质量问题,应当聘请第三方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然而时至今日,被告并未依约就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质证,该三张图纸中,其中两张没有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另外一张出具单位为被告唐某冀东古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三张图纸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未形成鉴定结论或者专家意见,且原告对该图纸不予认可,仅被告的解释说明不具有公信力及说服力,证据效力低于专家评审意见,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4月22日签订高分辨率三维地震与瞬变电磁合同,约定一、概况:地点河北省唐某市古某区卑家店镇刘庄,本次三维地震面积0.796k㎡。工作内容:从施工设计到野外资料采集、资料处理解释,以至编制最终成果报告等过程的全部工作。本次勘探的主要任务:1查明区内落差≥5m的断层性质、产状及延伸长度,其平面摆动误差应控制在20m以内,对落差≤3m的断点及勘探中遇到的疑点、不确定点予以解释;2查明直径≥20m陷落柱,其中心摆动误差不超过20m;3查明7、9、12煤层埋深和底板起伏状态,深度误差≤2.0%;4查明波幅≥8m的褶曲;5查明古窑、小窑采空区、无煤区和煤层冲刷变薄区;6查明主要含水层的含水情况,5m以上断层、20m以上陷落柱的富水性,提供出构造富水的导通关系,圈定区域内高富水区。工程工期:施工总工期75天,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影响,工期相应顺延。承包方式: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评审费、包中标价的承包方式。包价:中标价即工程总包价(人民币):125万元(单价157万元k㎡),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整。在施工结算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合同明确的设计变更调整外,合同总包价不予调整……七、工程质量全面检查及验收:1、乙方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甲方检验质量时,乙方必须提交自检报告,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乙方按甲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因甲方原因不正确纠正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并允许乙方相应顺延工期。经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得顺延。2、工程质量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且难以统一意见时,报请工程质量鉴定部门鉴定,其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八、财务拨款与结算: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15%作为预付款。2、工程款支付:乙方向甲方提交野外总结报告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作为工程款。3、结算款:提交评审合格的三维地震勘探成果报告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剩余15%的合同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依据甲方验证结果确定是否给付(验证期限为提交报告一年后)。4、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质量保证金不予支付;同时乙方支付甲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九、违约责任:1、乙方应对承包工程实行网络计划管理,并及时向甲方提供进度控制和网络计划,甲方根据双方认可的网络计划进行考核。2、乙方若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乙方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每推迟一天罚乙方1000元(最高限额贰万元整)。若逾期时间超过二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返回甲方支付的合同价款。3、乙方交付工作成果未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时,乙方负责对工作成果进行修正,超出本合同约定工期的按逾期违约处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施工人员于2013年5月3日进入现场开展工作,被告唐某冀东古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6.75万元,2013年12月6日原告为被告开具了12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8月26日唐某冀东古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专家评审,结论为唐某冀东古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高分辨率三维地震与瞬变电磁综合勘探工程方法正确,数据采集参数合理,数据处理流程及参数选择恰当,解释精度较高,地质成果较可靠。报告结论明确,完成了项目《合同书》和《设计书》所规定的地质任务,同意该报告通过评审验收。建议项目组参照评审中提出的问题,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方使用。2014年9月原被告收到高分辨率三维地震与瞬变电磁综合勘探报告。
另查明,2013年,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企业名称变更为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高分辨率三维地震与瞬变电磁》勘探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履约。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后,被告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意见书记载报告结论明确,完成了项目《合同书》和《设计书》所规定的地质任务,同意该报告通过评审验收。因双方勘探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提交评审合格的三维地震勘探成果报告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故对原告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唐某冀东古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69.5万元(125×85%-36.75)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予以支持。结算条款还约定“剩余15%的合同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依据甲方验证结果确定是否给付(验证期限为提交报告一年后)”。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甲方的验证结果,且甲方未实际进行开采验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15%质保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暂不予支持,待有验证结果后,可另行解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约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且难以统一意见时,报请工程质量鉴定部门鉴定,其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被告唐某冀东古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原告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没有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勘探成果,未报请工程质量鉴定部门鉴定,诉讼过程中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司法鉴定申请,其辩解无法对抗专家评审意见书,对被告唐某冀东古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辩解,无法采信。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质保金的履行期限为验证期限提交报告一年后,出具勘探报告的时间为2014年9月,一年后即2015年9月之后,原告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未约定最后付款的期限,故原告于2015年9月之后可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冀东古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95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唐某冀东古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5元,减半收取计6313元,由被告唐某冀东古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72元,由原告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么伟利
书记员: 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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