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农牧业有限公司
张树强(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科仪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朱现领(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澳农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衣庆吉,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强,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仪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闵淑,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现领,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澳农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仪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澳农牧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澳农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澳农牧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澳农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汝辉
审判员:李红瑞
审判员:朱维松
书记员:韩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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