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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销售湖北有限公司与武汉兴汉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海油销售湖北有限公司
董水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王佳恒(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武汉兴汉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海油销售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第23层。
法定代表人:余守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水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佳恒,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兴汉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区商业局宿舍)2-3-1号。
法定代表人:石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海油销售湖北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武汉兴汉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兴汉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申请人中海油销售湖北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十九支沟幸福村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证号:东国用(2013)第050302113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审判长:李启波

书记员:王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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