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中江能源回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张东路1388号2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809874426。法定代表人:吴清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张亮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嫘祖镇分水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70787065X。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李天杰,男,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鲍丰华,男,该公司供应部部长。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反诉被告)中江能源回收(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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