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民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民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庄诺,中民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敕赫,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原告中民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权利的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民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中民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靖宇

书记员:包  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