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民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庄诺,中民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敕赫,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原告中民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权利的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民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中民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靖宇
书记员:包 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