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Z23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2020年1月1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晚上10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方向行驶,途径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北路法罗力照明对开路段时,被设卡执勤交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符进斌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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